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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基電通高層涉及的內線交易案,台灣高等法院今(28)日宣判,董事長李焜耀和前總經理李錫華均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;但前財務副總經理游克用被判刑4年,併科罰金2000萬;財務經理劉維宇被判3年半,併科罰金300萬;會計經理劉大文被判3年2月,併科罰金100萬元。

檢方當初起訴本案時,指控明基電通公司於92到95年間明基股價偏低時,以海外資金名義購買明基股票;並於95年1月間得知併購德國西門子公司失利、虧損 擴大,以不知情的員工名義出脫持股,規避損失,再於明基股價重挫時,以外資公司名義回台護盤,涉違反證交法、洗錢、背信等罪。

本案一審時,李焜耀、李錫華、游克用、劉維宇、劉大文等人均無罪,檢方不服上訴高院。二審合議庭認為,游克用、劉維宇及劉大文等3位明基財務主管,因職務 知悉本案的重大消息,竟起貪念,為減小自己損失,利用內部消息為本案內線交易犯罪,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,因此依法論處。

李焜耀委任律師表示,李認為法院還他清白,感到相當欣慰,至於另外3位同仁,李焜耀相信他們的清白,因此會繼續上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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